(2013)仪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向东与马青春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向东,胡建成,马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仪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何向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日,住仪陇县土门镇。被执行人:胡建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8日,住仪陇县土门镇。被执行人:马青春,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1日,住址同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青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21***122帐户的存款3400元元依法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