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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王乃春、刘健华、高淑珍、王汉民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王乃春,刘建华,王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被执行人王乃春,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建华,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诶申请人高淑珍,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字,农民。被申请人王汉民,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督字第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