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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英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赵英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06-1号。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忠,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杰,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英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会军与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参加评议活动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沈阳中航瑞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