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映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6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映科,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浦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林映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被执行人林映科逾期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映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映科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向金融机构、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映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林映科现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林映科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新审判员 苏志辉审判员 胡 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泽波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