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河基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盘锦龙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龙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石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玉光,男。本院在执行盘锦龙海工贸有限公司与李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龙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