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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淼淼与徐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淼淼,徐秀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987号原告张淼淼,女性,年龄33。被告徐秀霞,女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淼淼诉被告徐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