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吉林吉轻腾达阻尼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吉轻腾达阻尼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吉林吉轻腾达阻尼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新忠,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威,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明,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伟忠,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吉轻腾达阻尼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吉轻腾达阻尼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原告负担3130元,法院退回给原告3130元。审判长 任振宇审判员 王志国审判员 王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