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小云、周倩倩与谢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云,周倩倩,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倩倩,曾用名孙千千,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卿小茹,湖南省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艳,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小云、周倩倩与被上诉人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周小云、周倩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小云、周倩倩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云、周倩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周小云、周倩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湘辉审 判 员 郭家法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