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商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宿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宿建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019号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吕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宿建芬,男,汉族。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宿建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宿建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2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给付之日起的利息及逾期罚息。2、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抵押有效,并以抵押物优先偿还162000元借款。3、依法判令被告宿建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宿建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被告宿建芬与原告签订了农信抵借字(联社)第040907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162000元,用宿建芬房权证第0192510003**号位于市府路南1-5-301房产1处,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偿还。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并履行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借款期限从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8.37‰,如借款人不按期还贷,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185计收利息,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以000052939号借据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宿建芬只归还了15150.94元利息,尚欠本金162000元及部分利息和罚息没有归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2、抵押担保借款合同3、2014年10月8日贷款催收通知书4、被告宿建芬的他项权证明。5、被告宿建芬的房产证复印件6、同意抵押意见书7、房地产抵押物清单8、被告宿建芬的身份证复印件。诉讼中经原告诉讼保全申请,2015年5月28日我院作出(2015)晋商初字第00019号裁定,对被告宿建芬房权证第0192510003**号位于市府路南1-5-301房产1处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宿建芬签订的农信抵借字(联社)第0409071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宿建芬自愿以房权证第0192510003**号位于市府路南1-5-301房产1处房屋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在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后,借款人宿建芬亦应按约还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应按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185计收利息计算。被告宿建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已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建芬偿还原告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000元及利息,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利息按利率8.37‰计算,减去已偿还利息15150.94元。2010年4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4.1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如被告宿建芬到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对房权证第0192510003**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宿建芬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宿建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虎永审 判 员 孟宪立人民陪审员 严 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