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生,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南。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生与被执行人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张永生于2015年2月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给付伤残补助款3146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永生与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张永生伤残补助款31467.60元,于2015年7月30日全部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