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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许某甲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许某甲,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洪军,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被告:许某甲,男。被告:丁某某,女。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许某甲、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许某甲、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