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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立新与孙天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立新,孙天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底稿)(2015)西民初字第1646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原告霍立新,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粟军,河南省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天禄,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立新与被告孙天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立新于2016年5月20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霍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立新负担。审 判 长  罗静涵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