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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洪志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洪志伟。上诉人洪志伟因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洪志伟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不予受理不当。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救济途径为行政诉讼。《货币补偿协议》已生效,因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拒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不支付补偿款,上诉人诉请履约付款,属于行政合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洪志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