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祖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凤,赵伟,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张祖凤,女,被执行人赵伟,男,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兴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伟、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88516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