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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新疆天之泽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亚威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亚威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亚威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泽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亚威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动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之泽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亚威动力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之泽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亚威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款项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毛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