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芳与被告赵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赵凤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高建芳。被告赵凤芹。委托代理人徐振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与被告赵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建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