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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芳与被告赵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芳,赵凤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高建芳。被告赵凤芹。委托代理人徐振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芳与被告赵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建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