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宜波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宜波,尤金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宋宜波,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尤金明,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09号院6号楼1101、1102号。宋宜波与尤金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3)大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宜波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尤金明赔偿鉴定费31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共计7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尤金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尤金明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尤金明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宋宜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尤金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宋宜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尤金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尤金明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人宋宜波对被执行人尤金明申请执行标的额765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宋宜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尤金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尤金明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