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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龚国松、杨小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龚国松,杨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魏宝中,主任。被执行人:龚国松,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杨小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行非审字第0015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龚国松、杨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国松、杨小丽给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7723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560元,但被执行人龚国松、杨小丽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国松在无城镇金塔路北圃山庄75A-112室拥有一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龚国松在无城镇金塔路北圃山庄75A-112室拥有的一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