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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立宝与北京市造纸包装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宝,北京市造纸包装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宝,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爵云,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香河园1号。法定代表人李利中,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平,女,1982年9月4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曹荣鑫,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该公司劳动人事主管。上诉人杨立宝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2月,杨立宝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自1980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间在北京造纸五厂工作。2003年7月,我买断工龄,自谋职业。1986年10月至1994年10月期间,我在北京造纸五厂从事酚醛层压板工作,属于有毒有害工种。2010年12月12日,北京造纸五厂被其上级主管单位即北京市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造纸包装公司)注销。根据相关规定,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2014年1月,我向社保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2014年3月,社保所工作人员告知,因我档案中缺少“职工花名册、营养补贴”等相关材料,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因此,我要求造纸包装公司提供相关材料,造纸包装公司称其单位没有我的相关材料,故起诉要求造纸包装公司:1、补办档案;2、支付2014年3月14日至判决之日止的退休养老金损失36000元(每月按3000元计算,暂算至2015年3月14日);3、支付退休养老金144000元(计算期间为2015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4日);4、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报销杨立宝医药费;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裁定认为,杨立宝于2003年6月自工作单位北京造纸五厂离职。同时,杨立宝档案转移到白纸坊街道办事处。2010年12月北京造纸五厂注销。而造纸包装公司原系北京造纸五厂的上级主管单位,造纸包装公司与杨立宝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或档案保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现杨立宝主张造纸包装公司补办档案、支付未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待遇补偿及报销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裁定:驳回杨立宝的起诉。裁定后,杨立宝不服,仍持其原审诉请及理由上诉至本院。造纸包装公司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以及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中,杨立宝主张造纸包装公司为其补办档案、支付其未能办理提前退休的退休待遇损失及医疗保险报销的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立宝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时 霈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鑫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