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开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开国,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9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开国,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江,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桂芳,女,1943年12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晓东,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晓明,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周开国与被申请人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周开国认为其与被申请人赵桂芳、郭晓东、郭晓明之间的纠纷,虽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案,但因周开国已经对原购房屋做全面改建,判决的执行将造成周开国的重大损失,在目前拆迁无望的情况下,赵桂芳、郭晓明、郭晓东根本无赔偿补偿周开国经济损失的能力,这还不包括周开国目前经营乡村酒店的损失等。一旦拆迁,就有了让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足以另行解决。周开国据此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周开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开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斌书 记 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