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蕾、王丽华、周建梅与被告杨红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蕾,王丽华,周建梅,杨红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李红蕾,女。原告王丽华,女。原告周建梅,女。被告杨红梅,女。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红蕾、王丽华、周建梅与被告杨红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李红蕾、王丽华、周建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红蕾、王丽华、周建梅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红梅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蕾、王丽华、周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红蕾、王丽华、周建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