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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2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沧县汪家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乜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曾于2014年起诉与原告离婚,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沧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全部承担,以后就抚养费问题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三、共同债务50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就共同债务,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四、共同财产冀J×××××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归原告王某甲所有;五、双方无其它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共同财产;其它事项双方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