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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右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孝华、苏世琦与二连浩特市九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孝华,苏世琦,连浩特市九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右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董孝华,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河南省人,农民,现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苏世琦,男,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河南省人,农民,现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二连浩特市九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套格敦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锡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九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九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九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玉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