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兴旺与陈科、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兴旺,陈科,尹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谢兴旺,男,生于1990年12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陈科,男,生于1965年5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尹琦,女,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科、尹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科银行存款2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