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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军与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军,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沈军。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强。申请执行人沈军与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桐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桐劳仲案字(2014)第010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沈军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600.87元和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执行费13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名下的多辆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沈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