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连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某,女,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龙华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连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共同居住的位于博罗县龙溪镇新市场龙苏路口前一出租屋301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将正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连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钟某某抓获。同年7���4日,连某某被博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31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罗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连某某的建议书》后,通过博罗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连某某做工作,连某某于同年9月20日到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某与刘某某(已被判刑)于2014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在其二人共同居住的位于博罗县龙溪镇新市场龙苏路口前一出租屋301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将正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连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钟某某抓获。同年7月4日,连某某被博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31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罗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连某某的建议书》后,通过博罗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连某某做工作,连某某于同年9月20日到博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检查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子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