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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娜伟诉黄小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伟,黄小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伟,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花,女,1977年1月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上诉人李娜伟与上诉人黄小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小花,上诉人李娜伟的委托代理人何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娜伟与黄小花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相互发生肢体冲突,李娜伟住院治疗。但李娜伟住院是否均为治疗双方冲突所受伤害或者其它疾病,费用为那些,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依据。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