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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境钊与温小炎、温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境钊,温小炎,温小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吴境钊。委托代理人祝亿峰,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小炎。被告温小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境钊诉被告温小炎、温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境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境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境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境钊承担。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