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雷勃电气(常州)有限公司与济南卓信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勃电气(常州)有限公司,济南卓信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31号申请人雷勃电气(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新恒路1号。法定代表人STEVEHENRYDONITHA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玉,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碧云,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卓信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北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该公司总经理。雷勃电气(常州)有限公司因与济南卓信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济南卓信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35号仲裁裁决书。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铭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