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沙爱东与吴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爱东,吴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212号申请人沙爱东。被执行人吴桂华。申请人沙爱东与被执行人吴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吴桂华给付沙爱东欠款5968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3968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以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沙爱东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桂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