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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运良与唐朝宾、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运良,唐朝宾,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02号原告:于运良。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朝宾。被告: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松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于运良诉被告唐朝宾、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功法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月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