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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艳与被告郭怀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张艳艳,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建华镇杨桐行政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9206083963。被告郭怀龙,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建华镇杨桐行政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12023916。委托代理人李海秀,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实习律师艾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艳与被告郭怀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艳艳负担。审判员  刘生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改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