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2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嘉善卓越家俱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卓越家俱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370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卓越家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章亮,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勋昌,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嘉善卓越家俱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佰益家具有限公司已停业,原经营地处的财产已被他案全部查封,被执行人无可共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XX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