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金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金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海,行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金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宝娟,董事长。申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申诉人佛山金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中法民二终第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40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好审 判 员 罗 蕊代理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