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英光与被告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安分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光,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安分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69-1号原告:徐英光。委托代理人:宋晓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鸿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安分公司。负责人:周良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和平,安徽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光与被告旌德县旌缘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建安分公司、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案涉位于安徽省旌德县三溪镇路西村三仙路旁灵芝之乡·养生旅游度假村工程中大酒店项目工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价值82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英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涉位于安徽省旌德县三溪镇路西村三仙路旁灵芝之乡·养生旅游度假村工程中大酒店项目工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价值8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月银审判员 魏牟莉审判员 包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