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冯韶霖与宣俊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韶霖,宣俊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冯韶霖,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冯海金,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宣俊娜,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韶霖诉被告宣俊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韶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