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立飞与岑其青、沈国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飞,岑其青,沈国其,岑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60号原告:胡立飞,农民。被告:岑其青,农民。被告:沈国其,农民。被告:岑永锋,农民。原告胡立飞诉被告岑其青、沈国其、岑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银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立飞、被告岑其青、沈国其、岑永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立飞以被告岑其青未归还借款,被告沈国其、岑永锋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岑其青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被告沈国其、岑永锋对被告岑其青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岑其青答辩称,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但是目前经济困难,一时还不清。被告沈国其答辩称:首先,在债务人自身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借款没有约定期限,借的时候被告沈国其跟原告说得很清楚,被告岑其青短期内没有还款能力,原告同意借期二年,被告沈国其才答应提供担保,现时间未到,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岑永锋的答辩意见同被告沈国其。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5年1月20日;二、借款金额:10万元;三、约定利息:月利率1.2%;四、款项交付:现金;五、还款期限:未约定;六、借款用途:资金周转需要;七、担保情况:被告沈国其、岑永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还款情况:被告岑其青支付了二个月的利息共2400元;九、尚欠本息:本金10万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今的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胡立飞提供的借条一份、收条一份、宁波银行取款回单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胡立飞与被告岑其青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胡立飞与被告沈国其、岑永锋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胡立飞已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岑其青应当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本付息,现被告岑其青在原告催讨后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岑其青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国其、岑永锋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国其、岑永锋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岑其青追偿。被告沈国其、岑永锋关于被告岑其青有还款能力,且借款尚未到期,故担保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岑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胡立飞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国其、岑永锋对被告岑其青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国其、岑永锋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岑其青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岑其青、沈国其、岑永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