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霞与王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霞,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陆霞。被执行人王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硚仁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胜利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胜利的银行存款15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