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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凤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292号罪犯王凤祥,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凤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王凤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凤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凤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凤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审判员 杨 道 骏审判员 潘 启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