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秋艳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秋艳,马志友,李丽珍,李茂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秋艳,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苑淑荣,女,汉族,1951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系李秋艳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志友,男,汉族,1945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珍,女,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北京市民政局教师。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茂杞,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李秋艳因与被申请人马志友、李丽珍及李茂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秋艳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协议书是伪造的。2.宅基地使用证在大队管理期间已丢失,有大队证明和村干部录音做证。3.勘验笔录不能证明李丽珍对房屋进行改造。(二)郑重请求如下:1.对我村2002年土地承包合同进行调查,以村北建设用地合同为准,全部是手写的,有芦宗江录音为证,2002年大队根本没有打字机。一审的那次开庭,被告笔录前后说法不一。2.被告必须出示打字盖章人,然后原告申请对张文全三字进行鉴定。3.请求对现场重新进行勘��,以及鉴定证明108号厢房、院墙等建造时间,原告可以提供98年垒墙的土是从何处挖的进行化验。马志友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说的不是事实,拿法律开玩笑。一审、二审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有尽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两审法院审理中,李丽珍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其与李秋艳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李秋艳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丽珍之间是租赁关系。二审法院审理中,虽然李秋艳提供收据,徐志新的证人证言,与卢宗江、卢和发的谈话录音及根据上述录音整理的谈话记录,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李丽珍之间是租赁关系。故两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李秋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秋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