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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卢锡民与王冰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锡民,王冰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44号原告:卢锡民。委托代理人:吴新阳、骆勇斌,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冰烽。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锡民与被告王冰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