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春阳申请执行双涛、张娟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阳,双涛,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孙春阳,男,196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双涛,男,1973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娟,女,1974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春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