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简传仁与杨国民、吴应坤、邓伟、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传仁,杨国民,吴应坤,杨忠,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简传仁(曾用名简传伦),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委托代理人杨红梅,女,生于1965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通川区人,系原告之妻。被告杨国民,男,生于1965年6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吴应坤,女,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杨国民之妻。被告杨忠,男,生于1966年1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邓伟,女,生于1974年6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系杨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简传仁诉被告杨国民、吴应坤、杨忠、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简传仁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