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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文军,王振美,张国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2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军,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振美,女,1969年8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丰,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张文军、王振美因与张国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7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张文军、王振美到庭参加了询问,被申请人张国丰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文军、王振美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由本院直接再审,予以纠正和改判;2、依法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事���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片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张国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文军、王振美与张国丰签订的的协议书中具有合伙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的约定但并未实际履行,结合协议书中同时具有借款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的约定且已实际履行的内容来看,张文军、王振美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事实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张文军、王振美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文军、王振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