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霞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3号罪犯宋霞,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了(2004)长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2日以(2004)晋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宋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4分,劳动改造中,该犯是在裁案车间打号岗位,肯吃苦,不怕脏,不怕累,能够保证裁片及时下案,并且裁片号码清晰准确,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58%。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霞的刑期从2009年7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该犯自2012年3月减刑后,于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霞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