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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41号原告:施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