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学成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学成,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成。委托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永安街26号。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学成、上诉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上诉人马学成的委托代理人李昌田、昝响,上诉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献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建审 判 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