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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祥荣与吴国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荣,吴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陈祥荣,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吴国峰,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祥荣与被执行人吴国峰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44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