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孟某某,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进国、李向刚(实习),系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某,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因被告高某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孟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