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海口龙华鹤仙副食商行与海口龙华仟客商店面前坡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龙华鹤仙副食商行,海口龙华仟客商店面前坡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海口龙华鹤仙副食商行。经营者陈奎佐。委托代理人万海强,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龙华仟客商店面前坡分店。经营者陈玉引。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龙华鹤仙副食商行与海口龙华仟客商店面前坡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龙华鹤仙副食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口龙华鹤仙副食商行负担。审判员 贺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子秀 来自